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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最近想要在自家住宅大樓內開設公司,作為創業基地,此一想法在腦中已盤算許久。然而我擔心艾比其實沒有注意到如此作法會影響相關稅費,因此趕緊開口分析給他聽。
基本上,若是將自用住宅變更為營業使用,則稅捐處將會自動的調整相關稅收的稅率,這會影響到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不過若是住宅與辦公室共同使用同一空間,則可以申請部分面積課徵營業用稅,但比例不得低於住宅的六分之一。
以下,是會變動的相關稅費:
住家用(一般個人) | 非住非營(執行業務者) | 營業用(公司或行號) | |
地價稅 | 0.2% | 依使用面積比例 | 1%-5.5% |
房屋稅 | 1.2% | 3% | 3% |
土地增值稅 | 10%(註1) | 依使用面積比例 | 20%-40% |
電費 | 2.1-6.71元/度(註2) | 3.02-6.73元/度 | 3.02-6.73元/度 |
市話基本費 | 70-95元/月(註3) | 245-315元/月 | 295-365元/月 |
註1:出售前1年未供營業使用,且一生以1次為限。
註2:台灣電力公司電價表(102年10月1日)
註3:中華電信市話費率表(103年4月1日)
但台灣電力公司認定是否為營業用,是以實際營業行為為基準,而非以營業登記為基準。亦即辦理營業登記後電費不一定會有調整;相對的,若艾比有營業行為卻沒有辦理營業登記,台電仍然有可能調整電費。若電費要申報公司費用並扣抵營業稅,應先向台電申請調整為營業用。
至於個人綜所稅,也會有相關的變動。要注意,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除非房屋是無償且非供營業借與他人使用,否則仍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所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以下是各種無償借用情況,租金是否設算收入的簡易表達:
房屋借用情況 | 應/否設算租金收入 | 備註 |
借給公司登記使用 | 須設算 | 供營業使用 |
借給執行業務者使用 | 須設算 | 供執行業務使用 |
借給行號使用(獨資) | 免設算 | 視同自用 |
借給行號使用(合夥) | 依出資比例或契約約定設算 | 依比例視同自用 |
借給配偶使用 | 免設算 | 視同自用 |
借給直系親屬使用 | 免設算 | 視同自用 |
借給他人住家使用 | 免設算 | 但需有無償借用契約並經法院公證 |
因此,艾比若是以登記自己名下的房屋成立公司,雖然不用負擔租金,但是仍然要設算租金收入,並且要申報當年綜合所得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