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FAQ
1. 因為公司名稱全國不能重覆,行號名稱同縣市不能重覆。因此如果是跨縣市的連鎖餐飲事業,建議設立公司;反之,則可以選擇設立行號。
2. 公司之股東因為和公司是不同的法律個體,因此僅就出資額部份負有限清償責任;行號之負責人對於行號的營運風險則是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3. 行號若每個月營收低於20萬元,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國稅局不一定同意),不論有盈餘或虧損,國稅局核定課稅,每季要繳納營業稅3,000-5,000元左右,年終則須繳納約10,000多元之營所稅。但開立發票之行號或公司若虧損時,則不必繳納營所稅,但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時,需要繳納5%的營業稅(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
4. 公司營所稅率20%,並可自行決定是否分配盈餘,若不分配,則需繳納5%未分配盈餘稅;行號不需繳納營所稅,每年盈餘全數直接歸併到資本主的營利所得,課徵綜所稅(5%-40%),若是資本主本身綜所稅率高於20%,選擇行號所負擔的整體稅負會相對較高。
1. 有限公司給人的感覺,規模會比股份有限公司小,股東結構比較單純。
2. 若有募資需求,建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轉讓沒有限制;有限公司的股東出資額轉讓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可於章程中限制股票轉讓。
4. 有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有限公司的出資額轉讓為財產交易所得應稅。
5. 若要以勞務出資,則要選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需注意的是,以勞務出資會視為個人所得課徵綜所稅。
6. 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一名董事及一名監察人。
請參考三種公司之比較
公司設立登記已廢除最低資本額之限制,但仍應足夠支付直接費用(例如租金、會計師費用等),通常建議至少10萬以上。
1. 資本額的高低與稅負無關。
2. 資本額愈高,給客戶或廠商的感覺,規模愈大。
3. 資本額愈低,若有資金需求而向股東舉債,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 必須宣佈破產。
4. 若有資金需求,銀行會看公司的資本額。
5. 某些特許行業有規定最低資本額,例如旅行業。
6. 若需要申請政府補助,會以資本額為上限。
7. 若需要投標,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1/10。
8. 預期在設立未滿一年內僱用外籍白領員工(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實收資本額TWD 50萬以上;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實收資本額TWD 500萬以上)。
1.地區名(新北市)
2.特取名稱(呷味鮮)
3.業務種類(火鍋)
4.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的文字(企業)
5.組織種類(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必備組合:2+5
公司名稱中,2或3不同,即視為不相同。
1.地區名(新北市)
2.特取名稱(呷味鮮)
3.業務種類(火鍋)
4.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的文字(企業)
5.足以表明行號名稱的文字(行)
行號名稱必備組合:2+3;2+4;2+5
除以下業別有其他特別法令限制外,公司名稱未強制規定一定要標示業務種類。
1.名稱須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並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為限:I901011保全業。
2.名稱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並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為限:J902011旅行業。
3.名稱須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但不限組織別):H203011當舖業。
4.名稱須標明專業(但不限專業經營亦不限組織別):E801060室內裝修業(經營本項業務,名稱應標明「室內裝修」字樣)、G101061汽車貨運業(註:專辦搬家業務者,名稱應標明「搬家」字樣)、J701010電子遊戲場業(經營本項業務,名稱應標明「電子遊戲場業」字樣)。
可以,於章程內記載即可登記。(建議還是先去國貿局英文名稱預查)
好處有:
1.開立銀行外幣戶頭
2.註冊商標及專利
3.至國外參展
4.進出口貿易
5.三角貿易訂定合約
自109年1月1日起,依「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規定,凡公司(商業)營業項目登記有: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成人用品零售業、飲酒店業、餐館業、其他餐飲業(外燴)、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腳底按摩業、傳統整復推拿業、瘦身美容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汽車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汽車美容)、遊樂園業、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寵物美容服務業、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自助儲物空間業等,申請前述登記營業項目應慎選合法地點營業。
住三用地如果要從事餐飲業,設置地點必須面臨八米寬以上道路,若不遵守,處罰6~30萬罰緩、勒令拆除、停業等處分。
政府的標案,通常會要求投標廠商出示公會會員證。依據商業團體法第63條,逾期不加入會有1,500~10,000元的罰鍰,各縣市政府也常倡導「業必入會」之政策,但實際上其實很少會祭出裁罰。
1. 營業項目:避免虛設行號。
2. 營業面積及員工人數:估計營收。
3. 交易量:決定開放發票本數。
暫不考慮土地使用分區的問題,答案是可以。雖然不用負擔租金,但仍然要設算租金收入,並且要申報當年綜合所得稅。
另外,有關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記得要申請部分面積課徵營業用稅率,登記面積最少要1/6。
從事網路銷售貨或勞務者,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1. 公司登記地址是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 原本即為住家使用;
3. 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
4. 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
直播主或網紅,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1. 公司登記地址是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 原本即為住家使用;
3. 未僱用員工;
4. 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
5. 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
1. 租約要以公司行號名稱與房東簽約,不可以負責人名義簽約。
2. 公司行號申報了租金費用,房東需申報租賃所得。
3. 地址登記公司行號後,地價稅、房屋稅、電費等會部份調漲。
4. 每月租金超過20,001元,須代扣10%所得稅。
5. 每月租金超過20,000元,須代扣1.91%補充健保費。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之證明書。
公司行號經主管機關核給統一編號後,如果認為其統一編號諧音不雅或不祥,可申請變更統一編號,但以一次為限。
依商業法令並無規定商業登記名稱與市招(招牌)名稱二者需相同。
1. 月營收不得超過20萬元。
2. 需要是一樓店面(營業項目為零售業)。
3. 營業場所面積不可太大。
4. 資本額不可設立太高。
5. 同一營業地址不可同時有使用統一發票的大店鋪。
(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 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零售業。
(四)攤販。
(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但依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100.04.13台財稅字第10000060940號令解釋,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例外 :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因為網拍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每月銷售額如果超過8萬元者,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受處罰。
主要是在網路上身分驗證用。相關用途如下:
1. 勞健保線上加退保(勞保局/健保局)
2. 勞健保列印繳款單及證明(勞保局/健保局)
3. 進出口廠商登記(國貿局)
4. 公司變更登記(商業處)
5. CTP申報(經濟部)
6. 查調所得(國稅局)
7. 申請及查詢電子發票(國稅局)
8. 食品業者登錄(食藥署)
和廠商溝通,請廠商等統編下來之後,再開發票。
- 某些特許營業項目必須有經理人,例如航空貨運業。
- 僑外投資人為了申請居留證。
- 規避提撥勞退新制。
- 推廣業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法規依據: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備 註:
小客車租賃業分為甲種、乙種及丙種三種。
1.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應以公司組織為限,得設置國內外服務網辦理連鎖經營,並得在機場、碼頭、鐵公路車站等交通場站內租設專櫃辦理租車之業務。
2. 甲種資本額為新臺幣五仟萬元以上,全新小客車一百輛以上,限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 。
3. 乙種及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得以公司或行號為之。但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以提供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為限。
4. 乙種資本額為新臺幣五佰萬元以上,全新小客車十輛以上。
5. 丙種資本額為新臺幣五佰萬元以上,全新小客車一輛以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依據 :
備註: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業法第三條)。
2.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新臺幣四千萬元;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應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
3. 其他相關事項:公司名稱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
表單下載:
應備文件:
相關申請文件請參閱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保全、當舖業之申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依據 :
備註: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2.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1) 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三千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六百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
(3) 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三百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3. 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4. 公司名稱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
5. 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
表單下載:
應備文件:
1. 籌設申請書。
2. 全體籌設人名冊。
3. 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4. 經營計畫書。
5. 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當地航政機關
法規依據:
備註: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航業法第四十六條文字敘述,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四條及第七條文字敘述)
2.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1)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以下同) 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
(2)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用資金不得少於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5條)
3. 其他相關事項: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及船務代理業相同名稱。(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三條)
應備文件:
一、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1. 籌設申請書。
2. 營業計畫書。
3. 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已成立公司增加海運承攬運送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
二、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備妥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1. 籌設申請書。
2.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
3. 在其本國登記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副本或影本。
4.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及其授權文件。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應經下列之一機構認(驗)證,其文件係由外文作成者,除英文外,並須附具中文譯本。
(1) 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2) 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新北市為例)
法規依據 :
應備文件:
1. 特定寵物業許可申請書。
2. 負責人與專任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4. 營利性寵物買賣、寄養、繁殖場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6. 營業場所位置圖與平面配置圖(可自繪於A4紙上,需附比例尺或註明尺寸)。
7. 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自有土地免附)。
8. 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
9. 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10. 寵物業停、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
11. 公司或商業名稱預查單。
12. 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諮詢同意書,但負責人或專任人員具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資格或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表單下載: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法規依據:
備註:
以公司為限。
應備文件: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項目。
四、所在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備 註:
相關資訊請參考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專法」專區查詢網址:租賃專法專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法規依據:
備註: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民用航空法第66-1條)。
2. 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萬元。(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6條)。
一、申請設立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1. 申請書。
2. 公司章程草案。
3. 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4. 全體股東或發起人戶籍證明影本。
5. 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二、已設立之公司申請增加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務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設:
1. 申請書。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 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影本。
4. 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5. 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6. 全體股東名冊。
7. 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三、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1. 申請書。
2. 公司章程影本。
3. 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4. 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5. 前項各類文件應經中華民國相關駐外使館或代表機構驗證,如為外文者,並應檢附中文譯本。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法規依據 :
備註 :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公司(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五條)
2.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1)經營「代辦居留、定居或永久居留業務」、「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或「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規定業務者,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2)經營「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業務者,為新台幣八百萬元。
(3)同時經營前二款業務者,為新台幣八百萬元。(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
表單下載:
應備文件 :
1. 移民業務機構設立申請書。
2. 發起人名冊。(已有公司登記者,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4. 資本額證明文件。(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
5. 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6. 保證金定期存款單影本。
7. 質權設定通知書乙式二份。
8.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備 註: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高雄關
法規依據:
備註:
1.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離島地區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2.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一處為限。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及專責報關人國民身分證(驗訖即予發還)。
2.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具有3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
3.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戶籍謄本(記事完整)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專責報關人員合格證書(驗訖即予發還)。
5. 報關行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無「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第1、2、3、4、5、6、7、8等款規定情事有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6. 資本額新台幤500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
7. 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書。
8. 公司名稱預查表(報關業組織為合夥或獨資者向地方政府申請,為公司者向經濟部申請)。
9.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內含股東名冊合夥:合夥契約及名冊,以上皆須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獨資:免附。
備 註:
1. 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2. 離島地區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3.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一處為限。但得視需要報經海關核准後
增設。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動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法規依據:
備註:
一、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1. 不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
2.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八條)
(1)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2)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3)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二、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1. 辦理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支機構,應增資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支機構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2. 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三、專業資格門檻
1. 從業人員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一人。
2. 從業人員人數在六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二 人。
3. 從業人員人數逾十人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並自第十 一人起,每逾十人應另增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一人。
四、注意事項
1. 許可證有效期兩年,到期前1個月可以開始申請換證。
2. 每季申報求職求才狀況
(1) 每一、四、七、十月的10號以前完成申報
(2) 逾期或不申報的罰金NT$6~10萬元
3. 以下文件應懸掛或張貼於辦公處所明顯處:
(1) 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
(2)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3) 收費表
4. 年度評鑑
普查,非抽查(每一間就業服務公司都要參加)
評鑑之前會召開說明會,建議參加
說明會通知書將寄到公司登記地址
評鑑結果將公佈於勞動局網站
5. 無照經營的風險
網路活動易遭蒐集資料檢舉
可能面臨NT$ 30萬~150萬罰款
表單下載:
申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應備文件 :
1. 申請書(私業許表A-1)。
2. 申請許可機構名稱及負責人登記資料表(私業許表A-2)。
3. 經濟部核發之「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或「變更公司名稱或營業項目登記表」影本。
4. 法人組織章程(含全體股東、董(理)事名冊及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營業計畫書(私業許表A-3)。
6. 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私業許表A-4)。(應符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
7. 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正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法規依據:
應備文件:
1. 設班計畫書:應載明設班宗旨、擬設名稱、類科及班數、班址及班舍面積、設立人及班主任基本資料。
2. 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3. 設立人及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4. 班主任專任切結書。
5. 班舍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得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辦理。
6. 組織規程及學則。
7. 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
8. 前項5之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備 註:
1. 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各縣市教育局申請籌設。
2. 補習班如為二人以上共同設立者,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國庫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財政部國庫署
法規依據:
菸酒管理法第16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備註: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表單下載:財政部國庫署網站
應備文件:
一、已成立公司申請籌設許可
1. 菸酒進口業者許可設立申請書(一)。
2. 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
3. 聲明書。
4. 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申請未變性酒精需附)
二、籌設中公司申請籌設許可
1. 菸酒進口業者許可設立申請書(二)。
2. 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
3. 聲明書。
4. 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申請未變性酒精需附)
備 註:
1. 籌設中公司申請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應先完成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
2. 申請進口未變性酒精者,應依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並檢附有關酒精之倉儲地點、運輸、道路交通、進口酒精之來源、用途及銷售對象等規畫書。
3. 審查費2,000元、證照費2,000元、許可費6,000元。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法規依據 :
備註 :
1.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3. 公司或商號名稱應列有當舖二字、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
應備文件 :
相關申請文件請參閱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保全、當舖業之申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局(處)
法規依據 :
備註 : 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代銷)業務者,以公司為限。
應備文件 :
一、新設公司或已辦理公司登記
1. 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許可申請書一式2份。
2. 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身分證影本1份。
3. 經濟部核准保留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1份。
4. 代理人身分證影本1份。
5. 加盟證明文件影本(經紀業為加盟經營者,應附繳本項文件)1份。
二、新設商號或已辦理商業登記
1. 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許可申請書一式2份。
2.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份。
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商號名稱預查表影本1份。
4. 代理人身分證影本1份。
5. 加盟證明文件影本(經紀業為加盟經營者,應附繳本項文件)1份。
備註:請參考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法規依據 :
備註 :
營造業資本額:
1. 甲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2,250萬元以上。
2. 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1,200萬元以上。
3. 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360萬元以上。
應備文件 :
請參考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法規依據 :
應備文件 :
1. 藥商籌設許可申請書1份。
2.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1份。
3.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加蓋公司大小章)。
4. 公司章程1份(既有公司請檢附修正後章程) 。
5. 合夥經營契約書影本1份。
6. 營運計畫書正本1份(藥廠及生技廠10份)。
7. 監製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8. 監製人證書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
9. 中、西藥製造業者應同時辦理監製人執業登記。
10. 製造中藥業者需附遵守野生動物保育切結書1份。
11.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請書明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簽章)。
備註:
1. 生技製藥廠營運計畫書需經生技製藥廠諮詢小組審核。
2. 監製人:
(1) 西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
(2) 製造一般醫療設備、臨床檢驗設備及生物材料設備者,應聘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之專任技術人員駐廠監製。
(3) 製造隱形眼鏡鏡片消毒藥水(錠)、移植器官保存液、衛生材料、衛生棉條業者,應聘專任藥師駐廠監製。
(4) 藥商許可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監製人為藥師者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1. 未僱用員工,不得成立投保單位。
2. 僱用員工不到5人,成不成立都可以,但若選擇不成立投保單位,需要替員工加保就業保險,並建議公司行號加保團保。員工若想投保勞保,可至工會加保;若未保勞保,則要改投國民年金。
3. 僱用員工5人以上,必須成立投保單位。
負責人係屬自願投保對象。若負責人想加保,前提為員工已加保,且負責人應依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109年為45,800元)加保,所得未達最高一級者,應檢附最近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及最近3個月薪資印領清冊(分列各項獎金、津貼等明細)或最近年度國稅局核發之營所得核定通知書等影本供稽,若成立未滿6個月者得出具薪資切結書,但負責人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若不想加保,則要改投保國民年金。
適用職業災害費率:依勞保局網站公告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依照所屬行業對應的費率填入即可。
月投保薪資:可至勞保局網站下載最新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以<月薪資總額>找出相對應的<月投保薪資>。
網址:
1. 員工部分,和勞保不同,如果員工在多家企業兼職,每家企業皆要替他投保勞保,但健保及就業保險只要擇一投保於主要工作即可。
2. 負責人部分,若有其他正職工作,可在原工作的企業投保健保,不必轉出改保在自己公司行號;若無其他工作,則必須投保在自己公司行號,不可到區公所或職業工會投保,亦不可依附眷屬身份投保。
負責人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 (目前為182,000元)加保,但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員工5人以上之負責人投保薪資,最低不得低於43,900元;員工不到5人,投保薪資可調低至34,800。
1. 雙薪家庭,眷屬要掛在投保薪資較低的那一方。
2. 4人以上的家庭,全部眷屬都掛在同一人。因為同一人的依附眷屬若超過3人,第4人起免付健保費。
3. 兼職族投保在薪資較高的公司較省費,因為健保費率雖然是4.69%,但因勞工只要負擔30%,實際費率為1.407%,比補充保費的1.91%要來的低。
勞保局近期上線新制勞工退休金簡易試算小工具,輸入簡易資料後,即可初估試算月領退休金的金額,作為勞工選擇請領月領退休金或1次退休金的參考。
新制勞工退休金簡易試算工具輸入「預估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收益總額」、「預估請領年齡」即可簡易試算出月領退休金的金額,試算結果僅是參考用途,實際領取金額仍以申請時的勞保局核定為準。
網址: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無論有無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每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自己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此自願提繳之部分,可自當年度個人綜所稅總額中扣除。
除了可節省綜所稅之外,若有自提6%,未來可以領的月退休金也會較原本的多一倍之多。
僱用一名員工,除了支付每月薪資之外,另外還要提撥6%的勞工退休金,再加上勞保公司負擔部分(20%)、健保公司負擔部分(30%),一般來說,月薪十萬內的員工薪資成本大約會增加15%~20%。
不會。如果您的姓名不特殊,公司登記地址也不是戶籍地址的話,基本上原公司不會發現。勞健保部分,開公司擔任負責人之後,您仍然可以將勞健保掛在原公司,不用轉到自己新開的公司。
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
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投保單位將員工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
例:某部份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3小時,時薪150元,月薪資總額為9,000元,勞保應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9,00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部分工時人員」,勞保局受理加保時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9,90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份的保險費。
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應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不會,勞工保險係採申報制度,員工如已離職,投保單位必須申報員工退保,勞保局不會因勞工重複投保自動將其自前一投保單位退保。
勞退舊制退休金;勞退新制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
勞工得自請退休的情形:
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二、工作25年以上者。
三、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一般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
每工作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工作超過15年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退休金=平均工資X基數。
勞工退休時即可透過公司向台銀信託部申請自退休金專戶逕行撥付。
老年給付有三種:
1. 老年年金給付;2. 老年一次金給付;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有下列規定之一者,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65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且辦理離職退保者。
2. 年滿55歲,擔任具危險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3. 年滿65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者。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 x 年資 x 0.775% + 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 x 年資 x 1.55% 。
年滿60-65歲,保險年資未滿15年,且辦理離職退保者,可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給付金額 = 平均月投保薪資 x 給付月數。
被保險人於98/1/1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給付金額 = 平均月投保薪資 x 給付月數。
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1. 月投保金額 x 年資 x 0.65% + 3,000元。
2. 月投保薪資 x 年資 x 1.3% 。
一定要有繳納過國民年金,才有可能可以請領國民年金。
1. 將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156-1)
2. 減資(§168)
3. 董監事之任免(§192、§216)
4. 議定董監事報酬(§196、§227)
5. 解任董事(§199)
6.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209)
7. 承認會計表冊及期末盈餘分派權限(§184、§228、§230)
8. 盈餘轉增資(§240)。
9. 公積轉增資或發給現金(§241)
10.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67)
11. 變更章程(§277)
12. 公司解散(§316)
13. 清算人之任免、報酬及清算表冊承認(§322、§323、§325、§331)
14.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356-13)
1. 經理人之選任與解任、競業禁止解除、報酬決定(§29)
2. 一人公司代行股東會職權(§128)
3. 特殊類型出資(§156)
4. 申請辦理公開發行(§156-2)
5. 股份交換(§156-3)
6. 員工庫藏股(§167-1)
7. 員工認股權憑證(§167-2)
8. 股東會之召集(§171)
9. 董事長之選任(§208)
10. 每季或每半年之盈餘分派(§228-1)
11. 員工酬勞分派(§235-1)
12. 發行及私募公司債(§246、§248-1、§356-11)
13. 發行新股(§266)
1. 重大營業變更決策權(§185):
應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提出議案具體內容,再交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2. 公司合併、分割決策權(§316Ⅰ、§317):
董事會應先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再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之。
1. 公司法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
2. 公司法規定應由董事會決議
3. 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實務上不該如此訂定)
4. 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決議(實務上不必如此訂定)
5. 皆未規定應由董事會決議(或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董事:
A. 1董:不設董事會;不適用董事會之規定。
B. 2董:不設董事會;准用董事會之規定。
C. 3董以上:須設董事會;適用董事會之規定。
監察人:
D. 不置監察人:不適用監察人之規定。(僅1人法人股東可不置監察人)
E. 監察人1人以上:適用監察人之規定。
公司有虧損:彌補虧損。
公司無虧損:按股東持股比例發放新股或現金。(法定公積以該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資本公積: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不可,公司要擇一發行。
無面額股僅在章程記載股份總數,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董監酬勞:公司以當年度獲利扣除累積虧損後,依章程所定比率給付之酬勞。
董監報酬:係公司經常性且無論盈虧均須給付給董監事之報酬。
1.自然人董監事領取董監酬勞或報酬,認列薪資所得,列入綜所稅申報;法人董監代表或法人代表董監領取董監酬勞或報酬,認列營利事業之其他所得,申報營所稅。
2.法人股東領取董監酬勞或報酬,非為銷售貨物或勞物所取得之代價,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3.扣繳義務人給付自然人董監酬勞或報酬時,若自然人為居住者,以5%扣繳;若為非居住者,以18%扣繳。扣繳義務人給付法人股東董監酬勞或報酬時,若法人為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給付時免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若無,則以20%扣繳。
1. 董事會(171)
2. 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173.2)
3.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173.4)
4. 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173-1)
5. 監察人(220)
6. 臨時管理人(208-1)
173.2 | 173.4 | 173-1 | |
股東會類型 | 股東臨時會 | 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 | 股東臨時會 |
是否需事前報備主管機關許可 | Y | Y | N |
申請書件 | 1.持有股份證明 2.書面通知董事會證明 3.召集事由 | 1.持有股份證明 2.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證明 3.召集事由 | 申請文件載明:1.依173-1 2.召集權人 3.主席如何選出 4.持股證明 |
自行召集許可條件 | 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 |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事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 | — |
股東會決議之事項 | 以主管機關許可召集之事項為限 | 以主管機關許可召集之事項為限 | 股東會得決議事項 |
召集股東常會應於20日前(股東常會應於每年6月底前召開);召集股東臨時會應於10日前。
例如2/20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最晚應於2/9通知各股東。
以股東會之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數為準。
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例如2/20召開股東臨時會,則自2/6~2/20應停止股東之過戶。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
董事會:
1. 5/15前通過財報,擬定盈餘議案、訂定股東常會日期。(假設6/21)
2. 將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5/20前)交監察人查核。
3. 股東常會20日前(5/30前),應通知股東開會。
4. 將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書於股東常會開會10日前(6/9前)備置於公司。
5. 股東常會結束20日內(7/11前)發送會議紀錄。
股東會:
1. 6/21承認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可以代替:閉鎖型公司的股東會和董事會、非公發公司的董事會。
不可代替:非公發公司的股東會。
沒有。
1. 指以營利為目的,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2. 應有一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與一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互約出資組織之。
3. 每一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不問出資額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契約訂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4. 名稱應標明有限合夥字樣,且不得使用與他有限合夥或公司相同之名稱。
普通合夥人:指直接或間接負責有限合夥之實際經營業務,並對有限合夥之債務於有限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合夥人。(類似公司之董事,並由普通合夥人中選任代表人。)
有限合夥人:指依有限合夥契約,以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其責任之合夥人。
可以。不受公司法第13條第1項有關公司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之限制。
普通合夥人:不可。
有限合夥人:可。
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
但以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
1. 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之1/2。
2. 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部分之1/2加計出資總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之3/4。
有限合夥人:得以現金或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
出資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或合夥人人數達35人以上者,其出資額應依本辦法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出資全部為現金者,不適用之。
有限合夥取回出資額及以現金退還出資額者,應依合夥契約約定,並經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始得為之。並應查核合夥契約、取回出資額及載明減資原因等,與現金出資因易於認定而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情形不同,爰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有限合夥出資額達3,000萬以上者,其年度財務報表於分送合夥人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基本上與公司同,稅率20%。
但若是創業投資事業,出資額達3億元且投資達一定規定者,得採用穿透式課稅,自設立年度起10年內,就各該年度所得,依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課徵綜所稅。(基本上與行號同)
基本上與公司股東同。
合夥人為個人者,獲取之盈餘列入個人之營利所得,可採盈餘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之合併課稅或按28%分開計稅。
合夥人為公司者,適用所得稅法42條規定,取得之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須計算未分配盈餘稅。
但若是創業投資事業,出資額達3億元且投資達一定規定者,
合夥人為個人者,全數列入營利所得合併課稅,無可抵減稅額。
合夥人為公司者,適用所得稅法42條規定,取得之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須計算未分配盈餘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