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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1、所得稅法第102條第2款
2、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
一、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公司
三、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營利事業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六、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在1億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