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核實申報房地交易買入成本及費用,其經稽徵機關查獲虛報者將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近日查獲民眾有提供不實交易契約書虛報交易損失之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8月申報出售持有滿5年之新北巿新店區房地,成交金額為1,9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200萬元,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損失300萬元。由於甲君提供購入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無價金履約保證,與一般交易常情相異,該局乃向該房地之前屋主乙君查證,經乙君提供買賣契約書及收款紀錄後,發現其交易價款為1,000萬元,而非甲君申報之2,200萬元。

該局為求慎重,分別再向地政機關及仲介公司查詢實際交易金額,地政機關之實價登錄交易金額與仲介公司提示履保專戶之收支明細表所載交易價款均為1,000萬元,與前屋主乙君提供之交易資料相符,且甲君對於差異價款(1,200萬元),僅主張係以現金支付,無法提示明確付款證明,該局乃以查得之1,000萬元認定甲君之取得成本,並追認其仲介費及代書費計78萬元,重行核定甲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為822萬元,補徵稅額164萬餘元【(1,900萬-1,000萬-78萬)×20%】。又甲君明知其取得成本並非2,200萬元,卻故意以不實之買賣契約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以所漏稅款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依實際交易價格誠實申報,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低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否則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將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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