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來電訊問:申報之受扶養親屬若符合身障資料者,於109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除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外,是否可併同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於109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另政府為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成員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而於所得稅法規定,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需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例如取得特定醫療機構依巴氏量表診斷為身心失能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有長期照顧需求,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具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者;或入住於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者;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規定接受政府長期照顧評估為失能,並已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者,才可列報長期照顧扣除額。因此,若符合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證明文件,並不等同符合可列報長期照顧扣除額之要件,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混淆。
該局進一步說明,長期照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日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除符合上述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無法適用長期照顧扣除額: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108年度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