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該局除對欠稅人辦理禁止財產處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對於顯有繳納能力卻刻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追查所得、財產動向,並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運用,配合以拘提、管收等手段,積極追繳徵起稅捐。
該局表示,轄區出版商A公司漏報所得遭補徵鉅額稅款,A公司負責人甲君亦認諾補繳稅捐,惟旋即變更負責人並申請停業,對後續補徵稅款置之不理,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分署)執行時,名下已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經調查資金發現A公司帳戶於停業前有大額資金分批轉入特定股東乙君帳戶,並由乙君陸續購買外匯,絕大部分款項匯入負責人甲君父親之海外帳戶,甲父又將其中部分款項轉匯給甲君及其他股東等人,並辯稱係向A公司借款,且部分轉貸給甲君及股東等;另查得A公司原有數筆不動產亦於補徵稅款前出售予同年新設立之B公司,其負責人即為甲君。
該局特別指出,A公司原負責人及股東明知將遭補徵高額稅款,遂聯手移轉鉅額資金至境外,並出售A公司資產予自己新設之B公司,企圖掏空公司另起爐灶,徒留鉅額欠稅,顯係計劃性隱匿或處分財產以規避執行,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之管收事由。國稅局遂將相關事證移請高雄分署聲請管收甲君,甲君見事已無可迴避,最終於法院管收庭同意簽訂分期繳納協議繳清欠稅,並提供個人名下不動產作為擔保。
該局最後表示,為確保租稅債權,公平課稅,國稅局加強查察積極清理欠稅,並強化跨機關追查合作機制,呼籲欠稅人勿心存僥倖,仍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