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間抵押貸款之利息,應由債權人併實際取得利息年度課徵綜所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貸款,嗣後依借貸契約給付的利息,屬於債權人的利息所得,因債務人為個人,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該利息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無法於國稅局查詢或下載,應由債權人自行併入實際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除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存款產生的利息外,個人貸出款項取得的利息,也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所得,只是個人間借貸所生之利息非源自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因資金調度需要,於2014年8月與乙君簽訂借貸契約,並提供土地設定抵押向乙君借款2,500萬元,借款期間為5年且約定年利率20%,2019年8月抵押借款到期時,甲君依約償還本金及利息計5,000萬元(本金2,500萬元+利息2,500萬元),但是,乙君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因個人間借貸取得之利息所得2,500萬元,台北國稅局除核定補徵稅額966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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