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親屬相關扣除額,拋棄繼承效果大不同!

為促進所得分配公平,兼顧被繼承人遺屬生活,遺產及贈與稅法訂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的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遺產免徵遺產稅之法定權益,但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權,因拋棄繼承權人所生的相關扣除額,就不能扣除,民眾在作出拋棄繼承權的決定前,應一併考慮對遺產稅扣除額的影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分別就被繼承人的遺屬依親屬別訂有不同數額的扣除額,例如113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53萬元、繼承人為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扣除56萬元、遺有父母者則各可扣除138萬元;這些人當中如果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還可加扣693萬元,目的是為了讓被繼承人的遺孤獲得適當的生活保障,但是如果有人選擇拋棄繼承權,就不適用其相關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死亡,遺留財產總額計3,800萬元,父親健在,甲君配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子女2人皆已成年,甲君遺產稅原本可減除的扣除額計1,634萬元【553萬元(配偶)+112萬元(56萬元×子女2人)+138萬元(父)+693萬元(配偶重度身心障礙)+138萬元(喪葬費)】,應納遺產稅額為83.3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1,634萬元)×稅率10%】;因家族成員希望甲君遺產全部由兒子1人繼承,甲君的配偶及女兒因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因配偶及女兒所生的扣除額就減少了1,302萬元(553萬元+56萬元+693萬元),甲君遺產稅扣除額只剩下332萬元,應繳納的遺產稅額為213.5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332萬元)×稅率10%】,甲君的配偶和女兒拋棄繼承的決定,讓甲君遺產稅差了130.2萬元,家屬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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