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免計入遺產的保險給付金額,僅限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約定於其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以繼承人或其他家屬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未到期保單屬要保人所有具財產價值的權利,在申報遺產稅時應列入遺產申報,否則被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轄內有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購買多張保單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分別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並指定被繼承人為受益人,因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未將前開保險其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申報,經該局查獲,除了補稅還處以罰鍰。繼承人主張不知道被繼承人購買保險,甚至有些保險是在被保險人未成年時就投保,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尚未到期,根本不知要申報。國稅局審理時,查得其中2筆被繼承人死亡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單,均有已成年之子女於要保書簽名;其餘保單投保當時之子女即被保險人雖未成年,惟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也分別由渠等辦理變更保險契約,所以繼承人知悉有這些保單存在,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就應注意將投保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往往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投保之保險皆無須計入遺產總額,致未將此類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