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維護社區住戶品質,對房仲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或稱帶看費)或清潔費,該行為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或大樓外牆、陽台等公設出租給外人,皆屬於銷售勞務範疇,管委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由於公寓大廈的管委會係由住戶基於守望相助組織成立,僅向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若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但如有對外收費或出租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該局日前接獲反映某大樓管委會,於房仲業帶進入社區看房屋需繳交100至2,000元不等費用,不知有無繳納營業稅。經派員現場勘查,該社區係屬剛完工的大樓建案,確有收取帶看新成屋房屋費情形,每月約有6至7千元不等收入,管委會說明其誤認為每月銷售額未逾4萬元可以免辦登記,經該局通知限期補辦登記後,已於期限內補辦妥稅籍登記,並免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有向房仲業者收取看屋費的管委會,只要有收取費用不論金額多少,縱使每個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4萬元仍應辦理稅籍登記,呼籲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倘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惟如於限期內補辦登記則免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