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外,應檢附足資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境外B公司佣金支出3,500,000元,經該局以其未提示足資證明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其以經營外銷業務為主,為爭取市場優勢,故支付外銷佣金予B公司,已檢附合約、匯款單、INVOICE及電子郵件往來等證明供核。經該局依所提示資料查核,以A公司所提示其與B公司電子郵件往來文件,僅係確認A公司每一季銷貨予C公司之交易金額,並未說明所提示2紙匯款單之匯付金額內容及計算依據,另就匯款單之收款人分別為B公司及C公司,及收款人之營業登記地址及電話異常等節均無法釐清。A公司未能提示B公司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尚難認定A公司支付B公司之費用為佣金支出,原核定予以剔除補稅並無不合,案經行政救濟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外,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往來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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