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企業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即使沒有漏稅額,仍會被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裁處行為罰,單次最高可罰100萬元。
官員指出,一般來說,漏開發票等於涉及逃漏稅和未給付他人憑證兩種刑責,未給付憑證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照查明認定總額處5%金額為行為罰、單次上限為罰鍰100萬元。
而企業涉及逃漏稅方面,則是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最高可裁處漏稅額5倍做為罰鍰金額,但是在擇一從重處罰原則下,該筆漏稅額5倍罰鍰必須和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認定總額5%金額罰鍰二擇一、擇重處罰。
不過,官員強調,所謂企業漏稅額必須與留抵稅額合併計算,因此有時候會出現沒有漏稅、只有漏開發票情況。
留抵稅額指的是過去企業進貨項目較多,但銷出項目未達進貨的數量,而營業稅是由買方承擔,此時企業進貨時已是買方(因還未售出),已經繳的營業稅有溢繳情況,這筆溢繳的營業稅款即為留抵稅額,等到實際出售時才能抵減營業稅負。
官員舉例,過去曾有北部企業A經營加工食品業,但是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880萬元,漏繳營業稅44萬元,但是A過去生意不好,進貨項目遠大於銷售項目,從漏開發票該期以來,已經累積留抵稅額多達40萬元,經合計後,漏稅額反而為4萬元、依營業稅法罰鍰為20萬元。
不過按照法規,A未開發票又漏報銷售額,仍需在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擇一從重處罰,因此國稅局改按稅捐稽徵法裁處行為罰,最終認定A企業漏報的5%銷售額(880萬元)做為罰鍰、即為44萬元。
官員提醒,企業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若企業漏開發票與漏報銷售額,在國稅局查核前應自動補報、補繳,即可免挨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