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已扣取稅款者,應依規定繳交國庫,以免觸犯刑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時,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如未將扣取稅款繳交國庫,反而據為己有,已涉嫌觸犯侵占稅捐罪,提醒民眾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公司給付租金所得為例,承租人為營利事業,其負責人即為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辦理扣取稅款、繳交國庫及申報等。雙方租約通常也會約定由承租人依法於給付租金時扣取10%稅款,所以承租人只會將10%稅款扣除後之差額租金(約定租金90%)給付予出租人。該扣取10%稅款已屬於國庫所有,如果未依法繳交國庫,反而挪作個人或公司私用,扣繳義務人即因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之侵占稅捐罪,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不慎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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