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建設公司在預售房屋階段,透過刊登報章雜誌、大型廣告看板或電視廣播等方式支出的廣告費,屬於房屋未完工交屋前所發生之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並俟房屋出售時列為該年度之費用。
該分局說明,預售屋廣告費屬推銷費用,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依收入成本配合原則,於房屋出售時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但管理費用係屬一般管理行政工作所發生之費用,與因促銷行為而發生之推銷費用性質不同,不得遞延列帳,應列為當年度之費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建設公司申報出售房屋年度之廣告費時,若非自地自建,而是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方式興建,應依房地售價比例分別計算出售房屋與土地各應分攤之廣告費。所以除了預售房屋之廣告費應按遞延費用列帳外,還須注意依規定分攤廣告費,以免申報錯誤,誤列費用造成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