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27日表示,離婚夫妻重複列報子女免稅額,或是子女之間列報扶養父母,應先進行協議紀錄,提供國稅局核認,如果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國稅局會以共同生活及實際照顧事實為最後認定。
官員指出,最常見的就是兄弟姊妹失和,但人人都想申報扶養70歲以上父母、以適用每人13.2萬元的免稅額(70歲以下在陸、台等地的父母、子女或配偶為每人8.8萬元)。除了扶養事實認定外,若二人以上同時符合其要件,國稅局則依照送件建檔的時序為主。
另外官員強調,自2020年5月起,若扶養親屬符合其失能者條件,申報綜所稅即可適用長照扣除額,假設70歲以上的父母兩人同時符合20萬元身障、12萬元長照扣除額(20+12+13.2=45.2)要件,則父母兩人扣除額、免稅額合計為90.4萬元。(45.2×2=90.4)因此她認為,在減稅誘因下,明年報稅的「申報扶養糾紛」情況恐怕將增加。
北區國稅局舉例,A先生與配偶B在2017年間離婚,離婚時協議子女由B照顧及扶養,A每月給付子女生活費。然而,A、B在2018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皆列報子女免稅額。國稅局人員認為,雖然A有支付子女生活費用,但實際上子女還是受B扶養照顧,因此剔除A申報扶養子女的免稅額。
另外,國稅局也指出,曾有兄弟C、D各於申報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皆列報扶養母親免稅額,C雖每月按時匯孝親費至母親帳戶,但母親實際與D同戶籍,且母親生病是在D戶籍所在縣市的醫院住院就醫,並由D的妻子照料回診事宜,因此認定D有扶養照顧事實。
官員建議,如果是離婚夫妻扶養子女或是兄弟姊妹扶養父母,其列報免稅額前應該要自行協議並做成書面紀錄,以避免國稅局與民眾雙方有紛爭,若未能協議或破局,則要留存各項扶養單據,像是匯款紀錄、診斷證明書等以證明有實際扶養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