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 應通知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不論係以買賣或贈與原因辦理移轉,均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再為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違反上述規定即予受理,其屬民營事業,依同法第 52 條規定,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前揭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規定所為之無償贈與外,尚包括同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情形。該局最近查獲有父子間買賣股權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逕向公司辦理過戶,經查確實有收付價金且核屬買賣,但該公司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非屬贈與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即逕為辦理移轉登記,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2 條規定,按其違章情節裁處 5 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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