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變更要保人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於下一代成年後,以變更要保人方式,達成財富傳承,惟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形同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1月1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1張保單,之後於113年8月1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其子,該保單在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計入113年度贈與總額600萬元,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因此甲君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113年8月31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再次提醒,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且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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