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法規依據:
應備文件:
- 設班計畫書:應載明設班宗旨、擬設名稱、類科及班數、班址及班舍面積、設立人及班主任基本資料。
- 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 設立人及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 班主任專任切結書。
- 班舍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得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辦理。
- 組織規程及學則。
- 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
- 前項D.(第五款)之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備 註:
- 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各縣市教育局申請籌設。
- 補習班如為二人以上共同設立者,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