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法規依據:
- 公路法第37條第一項第三款
- 公路法第38條
- 公路法第39條第一項、第二項
- 公路法第46條第一項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3條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5條
- 交通部100年11月30日交路字第1000011455號
備註:
-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應以公司組織為限。乙種及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得以公司或行號為之。
-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乙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丙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應備文件:
一、一般國民申請籌設:
-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請於空白處蓋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二、外資投資籌設:
-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 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 經濟部投審會或交通部核准設立汽車運輸業公文。(非外資投資設立者免附)。
三、公司行號兼營申請籌設:
-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 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經濟部投審會或交通部核准設立汽車運輸業公文。(非外資投資設立者免附)。
備 註:
小客車租賃業分為甲種、乙種及丙種三種。
-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應以公司組織為限,得設置國內外服務網辦理連鎖經營,並得在機場、碼頭、鐵公路車站等交通場站內租設專櫃辦理租車之業務。
- 甲種資本額為新臺幣五仟萬元以上,全新小客車一百輛以上,限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 。
- 乙種及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得以公司或行號為之。但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以提供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為限。
- 乙種資本額為新臺幣五佰萬元以上,全新小客車十輛以上。
- 丙種資本額為新臺幣五佰萬元以上,全新小客車一輛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