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法規依據 :
備註 :
營造業資本額:
1.甲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2.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3.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應備文件 :
請參考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法規依據 :
備註 :
營造業資本額:
1.甲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2.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3.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應備文件 :
請參考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