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報稅這件事很頭痛,乾脆直接找會的人報,或者直接去國稅局找義工報,往往最後納稅義務人本身一問三不知,遇到補稅狀況時還一頭霧水。
其實報稅不難,我們先從報稅計算公式開始吧!
一、綜合所得稅計算公式(全戶計算)(107年5月申報適用)
境內所得總額 | 1. 薪資所得(憑單格式代號50)
2. 利息所得(憑單格式代號5A) 3. 租賃所得 (憑單格式代號51) 4. 財產交易所得 5. 執行業務所得(9A)/稿費(9B) 6. 除上述以外的各類所得 |
減:免稅額
|
1. 70歲以上:$ 132,000/人
2. 未滿70歲:$ 88,000/人 |
減:一般扣除額
(標準或列舉擇一) |
標凖:1.單身:$ 90,000/人
2.夫妻:$180,000/人 |
減:特別扣除額 | 1. 薪資所得$ 128,000 /人
2. 身心障礙$ 128,000 /人 3. 儲蓄投資$ 270,000 /戶 4. 教育學費$ 25,000 /人(大專以上) 5. 幼兒學前$ 25,000 /人(五歲以下;有排富條款) 6. 財產交易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
= 綜合所得淨額 | |
X 稅率 | 5% ($0~$540,000)
12% ($540,001~$1,210,000) 20% ($1,210,001~$2,420,000) 30% ($2,420,001~$4,530,000) 40% ($4,530,001~$10,310,000) 45% ($10,310,001以上) |
減:累計差額 | 5% (-0)
12% (-$37,800) 20% (-$134,600) 30% (-$376,600) 40% (-$829,600) 45% (-$1,345,100) |
= 應納稅額 | |
減:扣繳稅額及可扣扺稅額 | 1.已扣繳稅額
2.投資抵減稅額 3.大陸地區己繳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須經海基會認證) |
= 實際應納(退還)金額 |
二、是否需要申報最低稅負?
為達租稅公平,自2006年起實施最低稅負制。當綜合所得淨額加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部份捐贈等合計超過670萬時就要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綜合所得淨額 | |
加:海外所得(全戶) | 1.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及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全年合計未達100萬元免計入 |
加:特定保險給付 | 1.受益人及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壽險及年金險
2.每一申報戶之死亡給付3,330萬以下免計入 |
加: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
加:非現金部份捐贈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已減除的非現金捐贈在此加回計算,如:土地、救護車、股票等 |
= 基本所得額 | |
減:扣除額 | 670萬 |
X稅率 | 20% |
= 基本稅額 | |
1.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2.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需視海外已納可扣抵稅額大小) A.海外已納可扣抵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不須繳納基本稅額 B.海外已納可扣抵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須繳納基本稅額 |
三、你該選擇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呢?
先依下表檢視自身狀況,將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比大小即可:
標準扣除額 | |||
項目 | 適用範圍 | 金額 | 證明文件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者 | 90,000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夫妻合併申報者 | 180,000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
列舉扣除額 | |||
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之捐贈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 |
對政府之捐贈 | 對政府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例如: 1.現金 2.實物:納骨塔 司股票 4.實物:土地 |
核實認列。 | 1.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
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 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 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 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 資料)。 2.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 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 明文件B.購入骨灰(骸) 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 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 明文件。 3.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課 稅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 據或證明文件。 4.以購入的土地捐贈者,應 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 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 文件B.購入該捐贈土地的 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政治獻金之捐贈 |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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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一申報戶綜合所
得總額20%為限, 最高200,000元。 2.對同一擬參選人最 高100,000元。 |
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
對私立學校之捐贈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 | 1.有指定學校:不得
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 2.未指定學校:可全 數列舉扣除。 |
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的收據正本。 |
人身保險費 | 1.納稅義務人本人 2.配偶 3.受扶養「直系」親屬 |
24,000元/人。 | 收據正本/繳納證明書正本。 |
全民健保費 | 核實認列。 | ||
醫藥及生育費 | 1.納稅義務人本人 2.配偶 3.受扶養親屬 |
1.核實認列。
2.但受有保除給付 (或救濟金)部分不 得扣除。 |
有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
災害損失 | 1.15萬元以下:里長證明。
2.超過15萬元:拍照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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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1.每戶以1屋為限 2.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 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3.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已 辦妥戶籍登記 業務使用 5.以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 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額的餘額申報扣除 6.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 金支出擇一列舉扣除 |
300,000元/戶。 | 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 |
房屋租金支出 |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
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 華民國境內租屋 2.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 交宿舍費用未在教育學 費特別扣除額列報部份 3.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 行業務使用 4.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 金支出擇一列舉扣除 |
120,000元/戶。 | 1.租約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
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 表或匯款證明) 2.宿舍費用收據影本,但須 明確劃分宿舍費與學費。 3.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
當您檢視完自已狀況,即可依計算公式計算出所得淨額(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標準或列舉)-特別扣除額),再將所得淨額乘上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即可計算出應納稅額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