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十年盈虧互抵
若符合特定條件(註1),得將國稅局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二、交際費限額提高,較一般申報高約3成左右
三、試算前半年暫繳
若符合特定條件(註3),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收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所稅,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按其上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四、減少國稅局查帳機率
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面審核,若國稅局要查帳,一般會先要求提供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較不會直接調帳查核。
註1: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註2)、「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
註2:
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除該公司形式上已設置及取得相關法令規定的帳簿及憑證外,必須符合所得稅法第21條:「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及商業會計法第34條:「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超過2個月。」等規定。
註3:
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註2)、「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四項要件,才能適用試算前半年暫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