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成立公司行號,報稅請留意稅負悄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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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路

 

艾比最近想要在自家住宅大樓內開設公司,作為創業基地,此一想法在腦中已盤算許久。然而我擔心艾比其實沒有注意到如此作法會影響相關稅費,因此趕緊開口分析給他聽。

 

基本上,若是將自用住宅變更為營業使用,則稅捐處將會自動的調整相關稅收的稅率,這會影響到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不過若是住宅與辦公室共同使用同一空間,則可以申請部分面積課徵營業用稅,但比例不得低於住宅的六分之一。

 

以下,是會變動的相關稅費:

 

住家用(一般個人) 非住非營(執行業務者) 營業用(公司或行號)
地價稅 0.2% 依使用面積比例 1%-5.5%
房屋稅 1.2% 3% 3%
土地增值稅 10%(註1) 依使用面積比例 20%-40%
電費 2.1-6.71元/度(註2) 3.02-6.73元/度 3.02-6.73元/度
市話基本費 70-95元/月(註3) 245-315元/月 295-365元/月

 

註1:出售前1年未供營業使用,且一生以1次為限。
註2:台灣電力公司電價表(102年10月1日)
註3:中華電信市話費率表(103年4月1日)

 

但台灣電力公司認定是否為營業用,是以實際營業行為為基準,而非以營業登記為基準。亦即辦理營業登記後電費不一定會有調整;相對的,若艾比有營業行為卻沒有辦理營業登記,台電仍然有可能調整電費。若電費要申報公司費用並扣抵營業稅,應先向台電申請調整為營業用。

 

至於個人綜所稅,也會有相關的變動。要注意,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除非房屋是無償且非供營業借與他人使用,否則仍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所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以下是各種無償借用情況,租金是否設算收入的簡易表達:

房屋借用情況 應/否設算租金收入 備註
借給公司登記使用 須設算 供營業使用
借給執行業務者使用 須設算 供執行業務使用
借給行號使用(獨資) 免設算 視同自用
借給行號使用(合夥) 依出資比例或契約約定設算 依比例視同自用
借給配偶使用 免設算 視同自用
借給直系親屬使用 免設算 視同自用
借給他人住家使用 免設算 但需有無償借用契約並經法院公證

 

因此,艾比若是以登記自己名下的房屋成立公司,雖然不用負擔租金,但是仍然要設算租金收入,並且要申報當年綜合所得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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