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遭處罰鍰,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及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如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稱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係以承攬工程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其他損失鉅額增加,經審核A公司提示之相關資料,發現該公司107年因違反採購法規定,遭處罰鍰4,000,000元,乃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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