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向買家收取之運費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如因顧客消費金額未達免收運費門檻,而向顧客額外收取的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商品,網站說明消費金額達1,000元以上者免運費,未達1,000元者酌收70元運費。乙消費者於該網站訂購商品金額800元,並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870元,甲公司應按870元開立統一發票。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