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FAQ
1. 持有台灣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2. 在台灣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3.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1年期以上貸款。
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
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
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
禁止及限制詳細規定請參考《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目前(109年)臺灣已開放陸商來臺投資408項業別項目,項目包括製造業204項、服務業161項、公共建設43項等,其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投審會。
允許項目請參考正面表列
1. 若為自然人,請提供護照。
2. 若為法人,請提供揭露至最終受益人之法人控股架構圖。
3. 大陸及港澳人士,請再加附身份證。
要,基本上會有二次:
1. 取得投資許可後要到銀行開戶,
2. 公司設立完成後要到國稅局訪談並領取購票證。
1. 外幣投資應確實由國外匯入。
2. 結售新臺幣時,應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銀行辦理,匯款性質請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
3. 如有溢匯之外幣,不限制其處理方式。
4. 如係先匯入外幣帳戶,再以外幣存款結售,應另檢附交易憑證正本。
5. 如係以現金隨身攜帶入境,應檢附攜護照影本、買匯水單正本;外幣現金超過1萬美金,應另檢附海關申報文件影本。
要先請投資人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投資代理人授權書」。惟如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經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
除了特許行業、投資移民或有要僱用外國籍勞工者外,沒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
僑外資:1個月。
港澳資:2-3個月。
陸資:6-12個月。
1. 營業稅:5%或0%。
2. 營所稅:20%。
3. 盈餘滙回:21%。
4. 盈餘不滙回:5%。
要。例如「美商」、「香港商」。
台灣分公司的中文名稱需要預查並經經濟部核准,但可以的話,最好還是和外國母公司相同。
1. 營業稅:5%或0%。
2. 營所稅:20%。
3. 盈餘總公司非屬盈餘分配。
需要。滙款人應為本公司,受款人為在台分公司。
不用。因為借款當時沒有發生成本費用。
要。
要。
如有單獨設帳,並經會計師簽證,可適用盈虧互抵。
實務上,辧事處僅能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等業務上之法律行為。
其中的「研究業務」應僅限於「與市場調查有關之統計、整理與分析」等業務。
原則上係指公司所從事之經常性、反覆性之商業活動。
例如:簽訂銷售契約、提供服務,或向客戶收取款項等皆為營業行為。
有。
國際性訂房網站透過網際網路接受消費者預定我國旅宿業提供之住房服務,如該網站在我國境內未設立分機機構,依照現行規定,確實無須向我國政府繳納營業稅。
但若設立辦事處,在我國租賃辦公場所、聘請員工招攬飯店,除促成渠等與網站簽約合作外,並為合作飯店提供相關支援與技術服務,審視相關業務實屬該國際性訂房網站之核心業務,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行為,應由該業務實際經營者向辦事處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於訂房網站與消費者結算住宿款時,開立「受託代銷」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於訂房網站與國內飯店業者結算時,除自飯店業者取得「委託代銷」之進項憑證外,並應就其取得佣金部分,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之合作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