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放棄認股真贈與 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若假借放棄認購新股權利,實則由二親等內家人來認購,可能將構成贈與稅課徵要件,而導致必須補徵贈與稅。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若原股東放棄認股,公司可洽特定人認購該部分新股,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所洽的特定人,具直接或間接掌控力,而該特定人又是原股東二親等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實認定原股東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並不構成贈與行為,不過,若原股東只是形式上放棄認股,實質上是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洽特定人認購,且特定人是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有所差異時,就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績效良好的投資公司,股東僅A、B兩者,持股各一半,股東A擔任甲公司負責人,甲公司於2017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共發行20萬股,而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

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的兒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差額股數部分則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國稅局查獲,以新股認購價與淨值的差額143元,乘以認購股數9萬股,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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