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自重購5年內改作其 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退(抵)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若民眾有換購自住房地的需求,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依房地合一稅課徵之自住房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其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的所得稅,可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原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該局說明,自住房地之認定,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惟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6年6月買進A房地,108年10月以新臺幣(下同)1,630萬元出售A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30萬元;甲君配偶另於108年12月以1,830萬元買進B房地。因甲君出售A房地與其配偶重購B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均設籍且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甲君申請適用重購退還稅款30萬元〔已繳納稅額30萬元×(重購價額1,830萬元÷出售價額1,630萬元,大於1以1計算)〕。嗣後經稽徵機關查得甲君配偶於110年11月已將B房地出售,核屬重購5年內再行移轉,遂依法向甲君追繳退稅款3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如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或扣抵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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