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今年不一樣!
107年5月即將到來!這個月全民重點便是綜合所得稅申報了!今年有什麼不同呢?筆者針對新規定及常犯錯誤整理如下:
壹、107年5月申報適用之規定
事項 | 107年(新台幣) | 106年(新台幣) | |
一、調高免稅額 | 一般 | $88,000 | $85,000 |
70歲以上 | $132,000 | $127,500 | |
二、調高課稅級距金額 | 5% | 0~$540,000 | 0~$520,000 |
12% | $540,001~$1,210,000 | $520,000~$1,170,000 | |
20% | $1,210,001~$2,420,000 | $1,170,000~$2,350,000 | |
30% | $2,420,001~$4,530,000 | $2,350,001~$4,440,000 | |
40% | $4,530,001~$10,310,000 | $4,440,001~$10,000,000 | |
45% | $10,310,001以上 | $10,000,001 | |
三、調高退職所得 | 一次領取者 | 領取金額在$180,000*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 領取金額在$175,000*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
領取金超過上述但未達$362,000*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者,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領取金超過上述但未達$351,000*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者,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
超過$362,000*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者,其全數為所得額 | 超過$351,000*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者,其全數為所得額 | ||
分期領取者 |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
四、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 納稅義務人為維持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4) | $166,000/人 | 無 |
五、增加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7第3項及第8項之規定 | 無 | |
六、公益出租人* | 依據住宅法第15條之1、第23條及內政部106年9月13日函釋規定 | 每屋每月享免稅額度$10,000 | 無 |
今年最大的不同點在於上表第四~六項,簡要介紹如下:
一、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4之規定,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家戶「基本生活費」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標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二擇一)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份,得自納稅者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以一家5口(一人滿70歲)單薪家庭為例:
項目 | 標準扣除額 | 列舉扣除額
(設定$300,000) |
註解 |
基本生活費 | $830,000 | $830,000 | 166,000*5 |
免稅額 | -484,000 | -484,000 | 88,000*4+
132,000*1 |
扣除額 | -180,000 | -300,000 | |
薪資扣除額 | -128,000 | -128,000 | |
小計 | 38,000 | -182,000 | |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扣除 | 38,000 | 0 |
二、增加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填列聲明事項表者,稅捐稽徵機關如按實質課稅原則核課之稅額案件,除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情事外,僅得依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為稅捐處罰。
三、公益出租人
依「住宅法」增訂的「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享1萬元免稅額,公益出租是指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
例:106年度出租一屋予符合公益出租之房客,每月租金收入$18,000,全年租賃收入總額$216,000,減除120,000($10,000*12)免稅額後,則應列報租賃收入$96,000。
貳、綜合所得稅常犯錯誤
依國稅局統計,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常犯錯誤如下:
項目 | 常見類型 | 注意事項 |
一、免稅額 | 1.配偶虛列 | 我國婚姻關係之認定採登記制,亦即在登記的那年才能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 |
2.其他親屬 | a.直系子女:
已滿20歲列報扶養需符合 (1)尚在就學、身心障礙 (2)無謀生能力 b.其他親屬(叔/姪/甥等): (1)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應先行證明該應親屬之父母有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且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 c.其他親屬雖已滿70歲但其免稅額亦只能 扣除$8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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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額 | 1.捐贈認定 | 支付寺廟安太歲、光明燈等,因其屬對價關係不可認列捐贈。 |
2.保險費 | 可列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且其要保人與納稅養務人為同一申報戶。
不可列報:其他親屬不可列報(叔/姪/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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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醫藥費及生育費 | a.須以醫療為目的:
必須是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且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開立之收據方可認列 b.不可認列:醫美整形、月子中心、非醫療 照護費、植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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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購屋貸款利息 | a.不動產所有人須為納稅義務人
b.不動產為自用住宅(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至少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c.購屋貸款利息須以原始貸款金額計算,後因其他需求增貸部份不可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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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學費 | a.教育學費扣除額僅直係子女方可列報且其教育機構須是教育部認可「正式學籍」,如推廣教育中心之學分班不可列報
b.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其他親屬不可列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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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交易所得 | 納稅義務人如在課稅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應主動蒐集相關買賣契約、單據,依法核實申報。 | |
四、查調所得 | 查得資料遭刪除而導致漏報、或漏報非查調範圍之所得,仍應補稅處罰。 | |
五、綜合所得稅結
算方式 |
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或未採列舉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視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 |
六、電子申報 | 未將申報資料上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