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一、文件公證(公證處)
-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含資本總額及所營事業)
- 公司章程
- 董事會議事錄
-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
步驟二、用本公司名義簽訂租約並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步驟三、辦事處報備(經濟部)
-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身份證及護照影本(加註地址並簽名)、個人簡歷
- 辦事處工作計畫書
- 公司簡介(含經營業務、經營概況及實績、未來展望等)
步驟四、扣繳單位設立登記(國稅局)
陸商在台成立辦事處之資格:
1.設立三年以上。
2.最低實收資本額折合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上。
3.本公司所營事業應至少一項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
陸商在台成立辦事處者,於次年度起,需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檢具辦事處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