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購置智慧機械或導入5G(111年僅5G適用)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購置智慧機械或導入5G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所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為限:
- 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
- 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
支出金額在同一年度內合計範圍: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
投資項目 | 投資項目說明 | 投資期間 | 適用企業 |
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 | 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 108.01.01~110.12.31 | 上市櫃公司 |
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 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 108.01.01~111.12.31 | 中小企業 |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8年度投資於5G相關設備及技術,支出金額為10,000,000元,當年度應納稅額為50萬元,次年度預計應納稅額為40萬元,第三年度預計應納稅額為50萬元,且沒有其他投抵之適用。
得二擇一抵減如下:
年度 | 可抵減稅額—(a) | 5%只抵1年 | 3%分抵3年 |
108 | 500,000 x 30% =150,000 | 10,000,000 x 5% =500,000—(b)
Min(a,b)=150,000 |
10,000,000 x 3% =300,000—(c1)
Min(a,c1)=150,000 |
109 | 400,000 x 30% =120,000 | – | 10,000,000 x 3% -150,000=150,000—(c2)
Min(a,c2)=120,000 |
110 | 500,000 x 30% =150,000 | – | 10,000,000 x 3% -270,000=30,000—(c3)
Min(a,c3)=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