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立案申請

呂捷授課現場-600

送件立案前應先辦理使用執照變更:

(一)向消防局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二)向工務局建管科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用途為補習班。

應備文件:(以新北市為例)

一、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份證明文件(加附2張2吋設立人照片)。

二、設立人及班主任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班舍如屬承租須檢附租約(租期2年以上)。
四、班舍土地、建物使用執照。
五、設班基金存款證明。
六、防火管理人資料證明(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檢附)。
七、檢同原竣工圖。
八、檢同原消防圖。
九、新北市申請設立短期補習班申請書:
(一)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立案申請表。
(二)新北市○○短期補習班教學科目暨每週教學時數表。
(三)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科○○班週課表。
(四)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科教學進度表。
(五)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全部教職員履歷冊。(含學歷、技能證明文件)。
(六)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班基金不動用切結書。
(七)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班舍平面圖(須與原竣工圖相符)。
(八)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班舍位置略圖(班舍附近之地圖)。
(九)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財產目錄表。
(十)補習班教職員不具軍、公、教、學生身分切結書。
(十一)違建不使用切結書。
(十二)瓦斯爐具/熱水器不使用切結書。
(十三)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組織規程。
(十四)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學則。
(十五)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班基金存款證明。

 

PS.若為頂讓,檢附文件一到五、七、九(一)、(六)、(十)到(十二),另加附頂讓合約及原立案證書。

 

相關法令規定: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2條

補習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補習班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置防火管理人。

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其班舍不得設置於四樓以上。但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不在此限。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8條

補習班之負責人應年滿二十歲。

補習班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者,以其班主任為負責人;由法人附設者,以其董(理)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之董(理)事為負責人;由自然人設立者,以設立人為負責人,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以推舉之代表人為負責人。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9條

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應為專任,綜理班務。

補習班班主任,應由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本國人擔任:

一、技藝類科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所設各類科技能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理燙髮、美容、縫紉、編織、插花、烹飪或其他以實用技能為主之類別,其班主任得為國民中學或初

級中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所設各類科技能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類科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具有前項資格者,得兼任該班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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