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法規依據 :
- 藥事法第27條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9條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0條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1條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2條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3條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4條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5條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6條
應備文件:
- 藥商籌設許可申請書1份。
-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1份。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加蓋公司大小章)。
- 新設立公司組織之藥商附公司章程,既有之公司增加營業項目者附修正後之公司組織章程(或附股東同意書/相關會議記錄影本)1份。
- 藥商設於醫院內者應附醫院同意書正本1份。
-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請書明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簽章)。
備註:
- 凡新成立之公司組織申請設立前且於經濟部商業司完成公司名稱查者。
- 凡公司組織型態申請變更者。
- 藥商負責人如為外籍人士,需留意居留證上居留期限是否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