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行業-綜合營造業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法規依據 :

備註 :

營造業資本額:

1.甲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2.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3.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應備文件 :

請參考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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