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法規依據 :
備註 :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公司(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五條)
-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 (1)經營「代辦居留、定居或永久居留業務」、「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或「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規定業務者,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 (2)經營「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業務者,為新台幣八百萬元。
- (3)同時經營前二款業務者,為新台幣八百萬元。(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
表單下載:內政部移民署
應備文件 :
- 移民業務機構設立申請書。
- 發起人名冊。(已有公司登記者,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 資本額證明文件。(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
- 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 保證金定期存款單影本。
- 質權設定通知書乙式二份。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