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行業-租賃住宅代管、包租業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法規依據:

備註:

  • 以公司為限。

應備文件: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項目。

四、所在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備    註:

相關資訊請參考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專法」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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