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法規依據:
備註:
- 以公司為限。
應備文件: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項目。
四、所在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備 註:
相關資訊請參考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專法」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