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動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法規依據:
備註:
一、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 不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
-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八條)
- (1)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2)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 (3)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二、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 辦理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支機構,應增資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支機構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 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表單下載:申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應備文件 :
- 申請書(私業許表A-1)。
- 申請許可機構名稱及負責人登記資料表(私業許表A-2)。
- 經濟部核發之「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或「變更公司名稱或營業項目登記表」影本。
- 法人組織章程(含全體股東、董(理)事名冊及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營業計畫書(私業許表A-3)。
- 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私業許表A-4)。(應符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
- 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正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