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高雄關
法規依據:
備註:
-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離島地區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一處為限。
應備文件:
- 申請人及專責報關人國民身分證(驗訖即予發還)。
-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具有3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
-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戶籍謄本(記事完整)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專責報關人員合格證書(驗訖即予發還)。
- 報關行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無「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第1、2、3、4、5、6、7、8等款規定情事有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 資本額新台幤500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
- 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書。
- 公司名稱預查表(報關業組織為合夥或獨資者向地方政府申請,為公司者向經濟部申請)。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內含股東名冊合夥:合夥契約及名冊,以上皆須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獨資:免附。
備 註:
- 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 離島地區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一處為限。但得視需要報經海關核准後增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