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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1、公司法第7條
2、公司法第20條第2項、經濟部901212商第09002262150號函
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
4、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5、私立學校法第53條
6、證券交易法第63條
7、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條
8、政治獻金法第21條
9、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建立品牌旅行業獎勵要點第5點
一、資本額查核簽證
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
公司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者,其財務報表[1]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三、營利事業融資金額達3,000萬元以上
四、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五、私立學校
六、證券商
七、多層次傳銷事業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
八、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會計報告書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收受金額 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九、旅行業申請簽證費用補助
交通部觀光局為推動旅行業品牌化經營,旅行業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得申請會計師簽證費用補助[2]。連續兩年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得申請貸款利息補貼。
十、財務報表核閱、協議程序之執行及財務資訊代編
[1]商業會計法第66條規定,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決算書表:1.營業報告書。2.財務報表。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決算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公司法第20條第5項規定,經通知申報,不申報決算書表者,全體董事各處新台幣2-10萬元罰鍰。
[2]旅行業如欲建立品牌,得依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建立品牌旅行業獎勵要點申請下列補助或補貼:
一、最近2年內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得申請最高不超過5萬元之會計師簽證費用補助。
二、連續2年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綜合旅行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甲種及乙種旅行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得申請按貸款利率補貼1.5%之利息,但貸款利率低於1.5%者,依其實際貸款利率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