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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之初,總是對於未來要成立公司或是行號的選擇感到困惑。其實這兩者各有優缺點,並且適用於不同特性的團隊,因此關於這樣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來思考,幫助你釐清這個問題。
一、稅務申報與統一發票開立
是否考慮透過申請免用統一發票而減少繁雜的稅務?但依目前規定,能夠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的單位只有行號。不過是否可以免用統一發票的主要依據是營業額的多寡,其條件為:
(1)每個月營收低於二十萬元。
(2)規模狹小,交易零星。
行號若符合條件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國稅局不一定同意),不論有盈餘或虧損,國稅局核定課稅,每季要繳納營業稅三到五千元左右,年終則須繳納約一萬多元之營所稅。但開立發票之行號或公司若虧損時,則不必繳納營所稅,但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時,需要繳納5%的營業稅(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所以開立發票並不一定比核定課稅要繳更多的稅。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客戶不太喜歡拿到「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因為客戶在拿到這樣的收據沒辦法在申報營業稅時扣抵5%的稅額,所以老闆們最好也考慮一下客戶的需求,以免錯失商機。
關於公司與行號兩者稅務上的差別,則以下表表示:
報稅內容 | 公司 | 行號 | |||
使用發票 | 使用發票 | 使用收據 | |||
營業稅 | 稅率 | 5% | 5% | 1% | |
徵收 | 依實際情況,按期申報 | 依實際情況,按期申報 | 依核定金額,按季徵收 | ||
計算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A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A | 核定銷售額*1%=應納營業稅;
進項稅額的10%得另外申請扣抵應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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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則A=應納營業稅 | A >0,則A=應納營業稅 | ||||
A <0,則A=留抵稅額 | A <0,則A=留抵稅額 | ||||
營所稅 | 所得 | 依實際情況 | 應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 依核定每月營收*12*6%或季繳稅額÷1%*4*6% | |
稅率 | 20%(109年起)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徵收 | 課稅所得*20% | 併入綜所稅申報 | 併入綜所稅申報 | ||
未分配盈餘 | 分配期限 | 隔年6月底前決定是否分配 | 當年度即全數分配 | ||
加徵稅率 | 5% | 不適用 | |||
租稅獎勵 | 產業創新條例 | 不適用 |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 |||||
轉投資收益 |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不適用 | |||
盈虧互抵 | 虧損及扣除年度均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即有適用(所39) | 夫妻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即有適用(所16) | 不適用 | ||
二代健保 | 股利分配要扣2% | 盈餘分配不用扣2% | |||
退休金 | 要勞退新制 | 獨資可不要勞退新制 |
二、透過業務涵蓋範圍大小來決定:
一般而言「公司」的業務涵蓋範圍較多、較大,會給人規模較大的感覺,其歸屬於「經濟部」管轄,因此保障對象也是全國。而「行號」給人的感覺規模較小,主管機關則是以地方縣市政府為主,所保障的對象也就比較小,僅限於縣市。因此如果有一天行號名稱打響了,想在別的縣市設點,可能會面臨到名稱已被別的行號使用的困境。
舉例而言,若你是跨縣市的加盟連鎖餐飲業,則最好申請為公司經營;相反的若是早餐店或小商店,則可以設立行號即可。
三、依照風險控管來做考量:
公司之股東因為和公司是不同的法律個體,因此僅就出資額部份承擔營運風險,若公司經營發生虧損時,也不會牽連到個人的財產。舉個例子來說,阿雪投資一千萬元成立一家富樂公司經營小火鍋的生意,但因經營不善導致虧損超過一千萬元,依公司法規定,阿雪可以選擇向法院聲請公司破產,這個時候阿雪的損失基本上只有投資的一千萬元而已。行號之負責人對於行號經營上的風險負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行號經營上所產生的債務,行號之負責人要負完全責任。以剛才的例子來說,若是成立行號,那阿雪就必須負責到底。所以對於單純投資的股東,設立公司比行號更有保障。
結論與建議:
一、經營事業最好設立公司 ,除法律的規範較明確外,一般客戶總是會認為股份公司較大、有限公司次之,行號一定很小的刻板印象。
二、不要認為自己只是經營小事業,如果有一天要對外擴張設點時,才發現行號所用的名字已經被其他公司所使用,那就不得不改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