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述遺產稅
一、以一家四口為例,遺產淨額約2,000萬以內,免繳遺產稅。
項目 | 內容 | 死亡日在103.1.1後 |
免稅額 | 1,200萬 |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89萬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50萬 | |
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 | 493萬 |
直係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50萬 | |
父母扣除額 | 123萬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618萬 |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 | 50萬 | |
喪葬費用扣額 | 123萬 |
參考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國稅節稅手冊/遺產稅
二、申報期限:死亡日起6個月內。
三、若需繳納遺產稅,在未繳清前,不得移轉登記不動產、車輛及股權。
貳、遺產稅的課徵對象
一、居住者:就其在ROC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二、非居住者:就其在ROC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居住者:
1.ROC身份+經常居住ROC境內之事實(A或B)
A.死亡前2年內,在ROC境內有住所。(應視個人生活重心來判斷)
B.在ROC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前2年內,在ROC境內居住合計逾365天。
2.死亡前2年內,自願放棄ROC國籍。
非居住者:
1.華僑或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移居國外,且非經常居住ROC境內。(有ROC身份)
2.非ROC國民。
叁、遺產稅的計算
一、計算公式: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遺產淨額
遺產淨額 × 課稅級距相對之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遺產稅應納稅額
二、課稅級距相對之稅率表(106.5.12以後)
遺產淨額 | 公式及稅率 |
50,000,000以下 | 遺產淨額 * 10% |
50,000,001~100,000,000 | 遺產淨額 * 15%-2,500,000 |
100,000,001以上 | 遺產淨額 * 20%-7,500,000 |
肆、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之項目
一、應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及計價方式
項次 | 項目 | 計價方式 |
1 | 土地 | 公告現值 |
2 | 房屋 | 評定標準價格 |
3 | 股票(上市櫃) | 當日收盤價 |
4 | 股票(興櫃) | 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計 |
5 | 股票(未上市櫃且非興櫃) | 淨值 |
6 | 債權(股東往來) | 債權額加計利息 |
其他應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
(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
註:特定親屬:(1)配偶
(2)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子女的代位繼承人。
(3)前項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借款或處分財產,繼承人不能證明其用途者,亦應計入遺產總額。
二、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
項次 | 項目 |
1 |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
2 | 捐贈公有事業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3 | 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財產。 |
4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89萬元以下者。 |
5 | 被繼承人之職業工具,其總價值在新臺幣50萬以下者。 |
6 | 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之財產。(但一經轉讓仍需補課) |
7 | 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境外保單不適用)(附註1) |
8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
9 | 被繼承人之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
10 | 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例外:建物之法定保留地仍應計入,例如:騎樓) |
附註1:
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課徵遺產稅比較表
要保人 | 被保人 | 受益人 | 課稅情形 |
甲 | 甲 | 甲 | 對甲課遺產稅 |
甲 | 甲 | 乙 | 免課遺產及贈與稅 |
甲 | 乙 | 乙 | 對乙課遺產稅,投資或儲蓄性質的保險另對甲課徵贈與稅 |
甲 | 乙 | 甲 | 免課遺產及贈與稅 |
甲 | 乙 | 丙 | 乙免課遺產稅,投資或儲蓄性質的保險另對甲課徵贈與稅 |
(參考來源:封昌宏/遺產及贈與稅之理論與實務)
三、免稅額:1,200 萬元
四、扣除額
(一)親屬扣除額
項目 | 扣除額 | |
配偶扣除額 | 493萬元 |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50萬元/人,未滿20歲者每年加扣50萬元 | |
父母扣除額 | 123萬元/人 | |
身心障礙扣除額 | 618萬元/人 |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 | 50萬元/人 | |
喪葬費 | 123萬元 |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罰金扣除額
(三)未償債務扣險額(以常見情況舉例)
1.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之房屋貸款。
2.私人借款(檢附借據及金流文件)。
3.票據債務(檢附支票影本)
(四)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1.夫妻各自剩餘財產=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
2.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額=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 1/2